高雄市民洪振乾請願為請將公路局駕駛員改善調整工作時間,以利業務而保康健,確保安全案,送請省政府考慮。嗣於民國五十四年洪振乾及黃世雄再度請願為公路局違悖法令,剝奪勞工(駕駛員、售票員、技工)法定工資案,經大會決議推派議員陳筆(召集人)、鄭大洽、白世維、李雅樵、余陳月瑛等組織專案小組調查處理,後因議員陳筆出國考察,另改派議員徐享城擔任,嗣擬具報告,決議:函送內政部、省政府辦理;至於四十九年至五十四年間公路局駕駛員、隨車售票員及技工,應如何補發薪津問題另行推請議員黃運金(召集人)、陳火土、張文獻、吳一衛、江金彰等組織小組協調報會。因第三屆大會結束,而該小組並未進行調處,五十七年七月洪振乾再提出請願,經第四屆大會決議再推請議員陳火土(召集人)、林傳旺,趙森海等擔任調處委員,嗣擬具調查報告書,送請省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