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檢送本省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請審議案,經決議,石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由本會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區域調查小組先行調查,本案第二、三期實施區域另行訂期調查,並推請民政審查委員會議員謝清雲(召集人)、黃光平、財政審查委員會議員黃占岸、吳一衛、建設審查委員會議員許新枝、陳興盛、農林審查委員會議員吳泉洝、賴榮木、教育審查委員會議員王國秀、李雅樵、交通審查委員會議員李建和、黃堯等擔任,擬具石門地區調查報告書,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本會檢送都市平均地權計劃區域概況調查表,函請第二期實施地區新莊等十九鄉鎮公所惠填送會。暨函送都市計劃區域概況調查一覽表,請新莊等十九鄉鎮公所查記送會。經該小組實地調查第二期新莊等十九處,並擬具報告書,送請省政府辦理。暨省府函為第三期實施平均地權地區,請辦理案,經決議,移請平均地權地區調查小組審查,並函請公館鄉等鄉鎮惠填都市平均地權計劃區域概況調查表,經該小組謝清雲(召集人)議員、黃光平(代召集人)議員等十二人實地調查,擬具報告書,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大甲鎮民沈火清函為申請查明大甲鎮是否列入本省全面實施都市平均地權首批三十個地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