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民劉青雲請願為(一)純係山林之土地(臺南縣龍崎鄉崎頂一0四八之十、一0四八之十二號)竟被鄉公所、地政事務所等主辦人員濫用職權征收放領不合法事懇准予撤銷案,送請省政府調查。請願人因不服省政府議決,再三提出請願,經本會三度組成專案小組,三度擬具調查報告書,最後認為所請撤銷征收,格於法律,在實質上業已終結,乃轉議試行調解,無如礙於法例,莫能進行,本案擬予保留,經本會第三屆第八次大會第二五次會議決議:通過。(二)養魚苗之地(臺南市鄭子寮八六、八八之六、八八之七、八八之八、八八之十號)等五筆土地竟被不法征收,請政府撤銷不法征收放領案。(三)自營山林(台南縣龍崎鄉崎頂一000之六號)竟被鄉公所、地政事務所等主辦人員,濫用職權征收放領,請政府撤銷不法征收放領案,送請省政府調查。省政府函復以該民曾向省府及內政部提出訴願再訴願並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均以理由不足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