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代電司法院解釋有關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案與內政部釋示省縣市參議員在會議場中對出席報告人或答復詢問人公然辱罵,如果確已達到侮辱程度,應負刑事責任案,對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同樣適用案,本會第三屆第二次大會經議員黃運金、陳林雪霞、林全祿、蔡李鴦、李源棧、張彩鳳臨時動議為請尊重憲法賦予民意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以維護民主法治之精神案,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取消是項解釋,以尊重民意。暨本會第三屆第四次大會議員陳火土、黃運金、李建和、蔡鴻文、蘇振輝臨時動議為尊重憲法賦予民意代表在開會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之保障,應再催請中央將所有不完全符合於此種規定之解釋或指示一律廢止,以澄清社會誤解,而維民主法治之精神案,經決議推請正副議長、議員黃運金、吳三連、蘇振輝代表本會向行政院長、司法院長、內政部長陳述本會主張案,送請省政府惠轉。暨彰化縣議會類似建議,經查案函復。另本會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省政總質詢時,議員郭雨新也提出質詢。

臺灣省政府代電司法院解釋有關縣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案與內政部釋示省縣市參議員在會議場中對出席報告人或答復詢問人公然辱罵,如果確已達到侮辱程度,應負刑事責任案,對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同樣適用案,本會第三屆第二次大會經議員黃運金、陳林雪霞、林全祿、蔡李鴦、李源棧、張彩鳳臨時動議為請尊重憲法賦予民意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以維護民主法治之精神案,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取消是項解釋,以尊重民意。暨本會第三屆第四次大會議員陳火土、黃運金、李建和、蔡鴻文、蘇振輝臨時動議為尊重憲法賦予民意代表在開會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之保障,應再催請中央將所有不完全符合於此種規定之解釋或指示一律廢止,以澄清社會誤解,而維民主法治之精神案,經決議推請正副議長、議員黃運金、吳三連、蘇振輝代表本會向行政院長、司法院長、內政部長陳述本會主張案,送請省政府惠轉。暨彰化縣議會類似建議,經查案函復。另本會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省政總質詢時,議員郭雨新也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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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20310047002
資料類型:
類型:檔案
描述層次:件
著作者:
台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58-01-22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80
範圍:
1958-01-22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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