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公署電送有關人民權利義務法規提請參議會審議計42種內存僅28種:一、獎勵人民撈修沉船管理辦法。二、同一補充事項。三、打撈各港沉沒物資辦法。四、打撈事業團體登記辦法。五、調查學齡兒童及失學民眾辦法。六、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七、補助民營工礦辦法。八、礦區安全及恤助因公傷亡礦工辦法。九、工廠工人因公傷亡恤助辦法。十、三十五、六年期甘蔗買收辦法。十一、限制伐木辦法。十二、打撈漁船辦法。十三、漁船登記辦法。十四、定置漁船管理辦法。十五、台灣魚市場管理規則。十六、台北市魚市場業務規則。十七、畜牛登記規則。十八、種畜貸與辦法。十九、家畜進出口檢疫規則。二十、公有土地佃租征收辦法。二十一、糧商登記規則。二十二、經營糧食業務登記辦法。二十三、收購餘糧辦法。二十四、空閑林地租用辦法。二十五、物品運銷國外免稅辦法。二十六、公有市場管理規則。二十七、省魚市場管理規則。二十八、違反租稅法另案件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