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原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之七十三行業;陶瓷等六行業及工作性質較辛勞、國人工作意願較低、缺工嚴重,且對產業發展仍具重要性之行業等事業單位聘僱外籍勞工在華工作二年許可期限屆滿得(再)重新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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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49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勞局三字第22345號;就業服務法 第49條 說明;外籍勞工;事業單位;勞工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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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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