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因公涉訟,於判決確定前,包括各審級及偵查中均可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另如係與執行機關職務有關,且機關認為必要提出上訴時,得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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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4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三字第48292號;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說明;上訴;公假;公務員工;因公涉訟;律師費用;偵查;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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