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後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均不得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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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4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人三字第04044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4條 說明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11條 說明;公假;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司法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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