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增訂條文第14條之 2、第14條之 3公布施行後,公務員兼任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如係經服務機關許可者,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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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104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人三字第03872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之2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之3 說明;公務員;寺廟管理;兼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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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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