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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如於失蹤後在未依法宣告死亡或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前,仍按月發給薪俸者,應繼續按月於薪俸中扣收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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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5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四字第03120號;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失蹤;死亡;考績;免職;薪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6-09)。[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如於失蹤後在未依法宣告死亡或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前,仍按月發給薪俸者,應繼續按月於薪俸中扣收退撫基金]。《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8/02.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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