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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民國65年 9月24日前已承租公有山坡地、國有耕地者,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發布後,始發生繼承事實而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承租使用,得為放領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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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5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地政三字第14860號;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 第8點 說明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說明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說明;山坡地放領;公有山坡地;耕地放領;國有耕地;被繼承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1996-09)。[被繼承人於民國65年 9月24日前已承租公有山坡地、國有耕地者,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發布後,始發生繼承事實而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承租使用,得為放領之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f5.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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