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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赴大陸地區定居,惟居住未逾四年,且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等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者,於返回臺灣後,若不具「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2條所規定喪失領受權利之情事,仍得依該辦法請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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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48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四字第25012號;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說明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說明;公教人員;退休金;國籍;補償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6-09)。[已赴大陸地區定居,惟居住未逾四年,且仍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等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者,於返回臺灣後,若不具「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2條所規定喪失領受權利之情事,仍得依該辦法請領補償金]。《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d2.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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