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該人員最後在職當時(民國57年 6月 5日以前)並無可資適用之法令,得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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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4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四字第24267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 民57. 6. 5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戒嚴時期;進修;資遣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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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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