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案停職並領取半數本薪期間,為維生計充任鄉公所臨時技術單工領有工餉,於依法復職後補發俸給,不應扣除其自行謀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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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43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三字第02752號;工餉;公務人員;俸給;停職;復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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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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