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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條第 3項後段「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所稱「學校教育」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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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3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人四字第02197號;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 說明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3條 說明;大學;公務人員;畢業;就學;撫卹;學生;學校教育;學籍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6-07)。[「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條第 3項後段「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所稱「學校教育」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28.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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