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願退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另選擇依勞動基準法退休,並於未辦理退休時,即因病亡故,不得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採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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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631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四字第20101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年資;退休金;退休撫卹基金;勞工;撫卹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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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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