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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生母再婚之配偶死亡,尚不得視同繼父母死亡而核給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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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50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人三字第1510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說明;公務人員;收養;死亡;配偶;喪假;養子女;繼父母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6-05)。[公務人員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生母再婚之配偶死亡,尚不得視同繼父母死亡而核給喪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6/68.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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