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規定之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因公未休假之不休假加班費,如經查明確因服務機關工友管理單位之疏失而未依規定於會計年度內核發者,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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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49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人三字第10644號;事務管理規則 說明;工友;不休假加班費;休假;技工;會計年度;機關學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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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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