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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如有具體事實證明其部分勞工保險年資係出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服有期徒刑或受感化教育而中斷未予併計,得依有關規定回復併計依此部分年資所計算之老年給付領受人資格,並補發其老年給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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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496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勞三字第10152號;年資;有期徒刑;老年給付;戒嚴時期;勞工保險年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感化教育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6-0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如有具體事實證明其部分勞工保險年資係出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服有期徒刑或受感化教育而中斷未予併計,得依有關規定回復併計依此部分年資所計算之老年給付領受人資格,並補發其老年給付之差額]。《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6/05.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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