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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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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260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5高市府法一字第5943號;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 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釋字第393號解釋 民85. 1. 5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解釋 行政訴訟法 第28條 解釋;人民權益;刑事訴訟;訴訟權;證據;變造文書罪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6-0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 393號解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5/a7.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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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5/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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