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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3項第 1款「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規定,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事由,應以先受之懲戒處分或刑事確定判決之年度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唯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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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60238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人三字第04566號;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說明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6條 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6-01)。[「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3項第 1款「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規定,所指刑事或懲戒處分,係為不同事由而受之處分,如係同一事由,應以先受之懲戒處分或刑事確定判決之年度為不得考列甲等之唯一年度]。《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4/c6.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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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d4/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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