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准核延長病假六個月,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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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97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教人字第34792號;病假;教師;醫師;醫療機構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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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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