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後公務人員因公未休之不休假加班費,如經查明確因服務機關之疏失而未依規定於會計年度內核發者,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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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97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人三字第03656號;不休假加班費;公務人員;會計年度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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