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如具有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免職者,既非受行政懲處處分,其所受休職懲戒處分,仍應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2條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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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61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三字第03372號;公務員任用法 說明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 2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休職;行政處分;免職;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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