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除在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外,凡年滿16歲以上之被保險人(含漁民),應自84年 8月 1日起,依現行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不得以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等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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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84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勞三字第26708號;工資;投保薪資;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漁民;職業訓練機構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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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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