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公告「加工化製家畜屍體補充規定」第 9點為「本補充規定公告前已從事家畜屍體之清除、集運或加工化製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一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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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573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建三字第15540號;加工化製家畜屍體補充規定 民84. 5. 1;家畜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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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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