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職法院公證人,請假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期間,受任為其指導律師之複代理人出庭,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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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56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三字第14451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說明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律師職前訓練分發學習簡則 第 7條 說明 律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 5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證人;律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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