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行政首長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限制,而以不擔任經營醫療業務之財團法人負責人為宜;至於其於就職前已擔任者,自亦不宜繼續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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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56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二字第11899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說明;公務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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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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