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涉訟,於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即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予以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原依「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請領之律師費,應即依該辦法第 7條規定於處分確定後 1個月內返還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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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7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三字第9200號;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 7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28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33條 說明;公務人員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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