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高雄市政府執行方式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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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7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工建字第7001號;建築法 第13條 說明;建築物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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