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民國59年 3月27日以前占用建築使用之市有非公用土地,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得辦理申請承租,若承租人供自用住宅使用,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按應繳租金率 6折計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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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69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財四字第7599號;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第55條 說明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第60條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都市計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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