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女性公務人員懷孕超過 6個月流(死)產者,如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4款分娩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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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34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4高市府人三字第931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條 說明;公務人員;分娩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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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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