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同 1年度先後分別任職雇員及委任官等公務人員(於當年度年底合格實授)職務各進 6個月,應以委任官等職務辦理,另予考績 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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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95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人三字第41181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 第 5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7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2條 說明 雇員管理規則 第 8條 說明;公務人員;考績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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