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人耕作共同生活戶之繼父所有之農地,且共同生活戶之期間在 6個月以上者,得比照「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 6點第 3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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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95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地政三字第18817號;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第 6點 說明;自耕能力證明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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