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後仍分配為共有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在未繳清應繳差額地價前,已繳清差額地價之他共有人依規定處分該共有土地,主管機關得另立繳款書交予擬依該法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代為繳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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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944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地政五字第17813號;土地法 第34條 說明;共有土地;地價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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