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因在上班處所突發疾病核給公傷假治療一段時日後,於病情好轉銷假上班,一個月後因病情趨重須回醫院診療,可否續請公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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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935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人三字第33468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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