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68年 3月 9日68局肆字第5161號函規定:「退休人員及配偶均已死亡,其已成年之子女,如提供原配住之眷舍,依規定辦理就地改建者,同意參加就地改建住宅之分配,但以 1人 1戶為限。」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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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93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秘一字第32675號;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辦理辦法 第12條 說明;國有眷舍房地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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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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