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兼任該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監理事或經理、文書、出納、司庫等業務,所支領之酬勞金,仍應受各機關兼職人員支領二個兼職酬勞及每月兼職酬勞不得超過貳萬元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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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840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教人字第24501號;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21條 說明 中華民國8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已廢止 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供應公教人員日常生活必需品輔導要點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文書;兼任;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消費合作社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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