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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管之公務員於受記過處分之日起, 1年內代理懸缺之主管職務,與升職無異,自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規定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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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83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人二字第25264號;公務員懲戒法 第15條 說明;公務員;主管職務;代理;記過;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4-08)。[非主管之公務員於受記過處分之日起, 1年內代理懸缺之主管職務,與升職無異,自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規定所不許]。《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cf/1c.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cf/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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