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投標繳納之押標金,在審計法規未修正前,仍請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4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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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82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工務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工務公字第21071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說明 機關營繕工程及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14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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