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 4條第 5款規定進用並敘委任第 3職等之技術人員,前於高級職學校畢業資格者,擔任民營機構技術職務之年資,仍可據以採計按年提敘至所敘定職等之俸級至本俸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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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60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教人字第9062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4條 說明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 9條 說明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第10條 說明;年資;技術人員;薪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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