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執行職務於辦公場所發病經核准公假療養,在屆滿 2年期限內銷假上班,嗣後舊病復發需請假治療,應核給病假(含延長病假)或續給公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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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317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教人字第4187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條 說明;公假;病假;教師;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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