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員工一次加班達 4小時,或累計加班時數達 4小時,得由機關首長視實際業務狀況核酌准予在加班後 1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惟加班時數仍依現行規定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312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府人三字第3516號;加班;休假;機關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