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供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312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高市地政二字第1785號;土地稅法 第18條 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說明 停車場法 說明;地價稅;停車場;停車場登記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照片2-6 篤行十村的「毋忘在莒」石...
照片2-6 篤行十村的「毋忘在莒」石...
照片3-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今...
照片3-26 原鐵路局貨運服務站(今...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
【照片2-2-14~15】三川殿步口...
扇尾鶯科(斑紋鷦鶯、灰頭鷦鶯、褐頭鷦...
扇尾鶯科(斑紋鷦鶯、灰頭鷦鶯、褐頭鷦...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國軍支援,感人事蹟多
表2-11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
表2-11 大成殿超音波破壞等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