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最近10年內曾因案停職,嗣後無罪復職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者,得採計停職期間前、後10年考績(成),據以認定其服務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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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298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人三字第4545號;公務人員;考核;考績;服務;停職;復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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