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之負責人於使用、貯存、運送及棄置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善盡保管之責。其數量不得短少,並禁止流失於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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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4029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環局二字第25931號;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條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4-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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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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