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前服軍職之年資如於轉任後服滿 1年辦理休假時,業准併計有案,則嗣後受休職處分期滿復職時,其休假年資不得再次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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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85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人三字第3596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9條 說明;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軍職;轉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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