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土地複丈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時,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其已繳之土地複丈費,可比照「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14之( 3)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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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51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地政一字第8155號;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第14條 說明;土地複丈;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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