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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3條有關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之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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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30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府工建字第04681號;工程;建築物;建築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3-02)。[「建築法」第13條有關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外, 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之規定,自即日起實施]。《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c9/bb.html(2025/01/1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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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c9/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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