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公務人員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未達規定之最長期限,其後確有繼續育嬰之需要,同意其於原留職停薪期限屆滿20日,得報請服務機關准其延長留職停薪至嬰兒二足歲為止,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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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30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高市府人三字第3647號;公務人員;育嬰假;留職停薪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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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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